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曹西定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第三人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述称:曹西定诉状中称“在工地现场受伤,因自己是农民没文化不懂法律,2010年10月20日到答辩人(第三人)工地干活,秦彩然负责该工地等等。”2011年11月18日,曹西定向偃师市人民法

第三人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述称:曹西定诉状中称“在工地现场受伤,因自己是农民没文化不懂法律,2010年10月20日到答辩人(第三人)工地干活,秦彩然负责该工地等等。”2011年11月18日,曹西定向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秦彩然,曹西定委托有律师。自己不懂法律,法律援助的律师不懂法律吗?2010年11月18日,曹西定在工地卸车时摔伤,2011年4月8日起诉秦彩然,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14年6月4日。从曹西定受伤到认定工伤申请的提出间隔长达两年半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曹西定超出法律规定申请时间,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被答辩人曹西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合情合理更合法。曹西定放弃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第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6日,富安兴公司与偃师市大口乡曹寨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曹寨小学综合楼。合同签订后,富安兴公司安排秦彩然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并于2010年10月12日进驻曹寨小学综合楼工地干活,曹西定于2010年10月20日开始到该工地工作。2010年11月18日,曹西定在该工地卸车时从车上摔下受伤,脾脏破裂摘除。2011年4月8日曹西定以秦彩然为被告向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秦彩然赔偿损失。偃师市人民法院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1)偃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曹西定的起诉。之后,曹西定于2012年7月16日向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曹西定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在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偃劳人仲裁字(2012)第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曹西定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8日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2月21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偃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4日,曹西定向洛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向曹西定送达了洛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6月11日曹西定将所需材料补正齐全。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以超过法定的申报期限为由,作出洛人社(偃)工伤退字〔2014〕第01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该决定书送达了曹西定和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曹西定以自己是农民,没文化不懂法律,受伤之日起一直连续不断向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本院认为:曹西定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受伤后通过民事赔偿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驳回起诉。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应该持有客观、理性的思维,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如何维权,况且本人在维权过程中,也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仅凭自己不懂法来对抗时效规定的理由并不充分,本案并不存在工伤认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社局做出的作出洛人社(偃)工伤退字〔2014〕第01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洛人社(偃)工伤退字〔2014〕第01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刘棕波

人民陪审员:杨  柳

二O一四年九月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