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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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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庚子、马法军与宜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更子与上诉人马法军的宅基地尺寸与二人现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尺寸明显不符,被上诉人宜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参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更子与上诉人马法军的宅基地尺寸与二人现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尺寸明显不符,被上诉人宜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参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马更子、马法军的宅基地的宽度按二人宅基地实占情况进行确权,并收回二人所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作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马更子、马法军的宅基地超出各自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向北延伸的部分属于超占村集体土地,依法应退回村集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宜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宜政〔2013〕59号《关于盐镇乡北召村马更子与马法军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马更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马更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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