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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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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风玲因被上诉人张维浩诉原审被告临颍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本院认为:一、张维浩所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张维浩委托律师2011年9月28日对租房人王学锋的调查笔录“2011年4、5月份,我已经把房租交给张浩以后,他的老婆也找我要房租,并说房子是她的,她有房产证,我

本院认为:一、张维浩所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张维浩委托律师2011年9月28日对租房人王学锋的调查笔录“2011年4、5月份,我已经把房租交给张浩以后,他的老婆也找我要房租,并说房子是她的,她有房产证,我赶忙给老张打电话,老张过来时,她先走了,后来就没再找过我”以及生效的(2012)临民城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罗风玲于2011年6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张维浩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审理中,原告认为人民路工商局楼下门面房一间,产权证是自己的名字,属自己个人财产,但原告没有提供该房产的权属证明……”、(2013)漯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罗风玲向法庭提交了2004年12月20日临颍县土地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201005803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张维浩最初在2011年4、5月份得知罗风玲已将该争议房产办在自己名下,2011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张维浩的起诉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罗风玲上诉所称:“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理由,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二、县房管局为罗风玲颁发的0201005803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合法。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第二款规定“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2001年8月15日修改过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有效证件”、第二款规定“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本案中,罗风玲2004年9月1日申请该争议房产变更登记时,并未向办证机关提交全部、真实、合法、有效的办证手续。罗风玲上诉所称“当时自己手有伤,是委托被上诉人办理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县房管局在受理罗风玲的申请时,未严格依照上述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办证依据虚假、证件不全,应予撤销。县房管局辩称“尽到了审查的义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审理程序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风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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