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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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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贵荣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颁发的汴拆许字(2010)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持。2010年6月25日,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被上诉人提出办理房屋拆迁

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颁发的汴拆许字(2010)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维持。2010年6月25日,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被上诉人提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申请材料。被上诉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颁发了汴拆许字(2010)第003号拆迁许可证,该颁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被上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陈述称:除同意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辩意见外,认为上诉人马贵荣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开封市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备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职权来源。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提交申请资料齐备、合法,符合核发条件,既而作出的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马贵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贵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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