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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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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诉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众所周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而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的行政相对方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一直要受到该行为的约束,而无效行为的相对方则自始至终不受该无效行为的拘束

众所周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而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的行政相对方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一直要受到该行为的约束,而无效行为的相对方则自始至终不受该无效行为的拘束。离婚登记如果成立,男女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将随之解除,俩人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丧失,甚者,该行为还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其他权益。因此,本案如果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可能会出现一段时间内(从登记之日至最终判决作出之日)原告与第三人仍受到该离婚登记的拘束,表现为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尴尬。这与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及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因此,本案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无效较之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更为符合立法的宗旨。

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提交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之“登记日期”栏目“空白,签名只有一个字,时间空白”等不规范之处,则应认定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的瑕疵,属于可以补正的范畴,上述问题不足以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陈某及第三人张某某作出离婚登记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的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2014年5月20日为原告陈某及第三人张某某颁发的L411503-2014-000592号离婚证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杰

审 判 员 涂 丽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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