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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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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昆山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九组与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法院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被告颁证依据的是原告和第三人所签租期为五十年的协议,其颁证是合法的。第三人认为协议上方根的签字虽然是代签的,但是经方根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法院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被告颁证依据的是原告和第三人所签租期为五十年的协议,其颁证是合法的。第三人认为协议上方根的签字虽然是代签的,但是经方根本人同意的,两份企业基本信息与被告颁证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查明,2003年2月20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依据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申请和其提交的一份《租赁城关镇东关九组土地协议书》,为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颁发了西土集用(2003)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九组将本组土地15亩租赁给华东工艺皮毛厂使用,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租赁期限为50年。该协议上有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印章和厂长张启知的签名盖章,及九组组长方根的签字和西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东关办事处的印章,协议签订日期为2002年11月10日。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土地所有者为城关镇东关第九村民组,东邻十一组耕地,西邻华东工艺皮毛厂,南邻坑,北邻九组耕地,土地用途为皮毛加工,使用终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使用权面积为15亩。在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西土集用(2003)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第三人与原告于200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租用东关九组土地14.36亩,租金每年每亩500元,租期为10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该协议于2003年3月19日经西华县公证处公证。2013年该协议到期后,原告以土地租赁期限已到为由,要求收回租赁给第三人的土地。第三人认为西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西土集用(2003)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其仍有权使用该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另查明,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于2002年11月12日被西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3年张启知在本案颁证土地上建有三十余间房屋用于办厂,后一直由张启知及其家人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颁证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西华县昆山办事处东平居委会证明其辖区内的九组经村民代表选举,由高雪英暂任组长职务,因此本案中高雪英有权代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证的主要依据即土地来源是第三人提交的一份《租赁城关镇东关九组土地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原告九组组长方根的签名非方根所签,被告和第三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协议方根签名是方根委托他人代签,原告对该协议也不认可,因此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被告未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即以无效的土地租赁协议为主要依据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颁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西华县华东工艺皮毛厂颁发的西土集用(2003)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 伟

审判员 李 康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