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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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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爱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