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爱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