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受让方未按协议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出让方行政强制追缴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故被告作为出让方,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原告尚欠的73.6936万元,以“通知”的形式强制追缴,没有法律依据,超越其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该条第一款对非法占地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土地主管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土地主管部门以强制追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追究非法占地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以“通知”的形式强制追缴原告超占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136.269万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滥用职权行为。在原、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并没有建设容积率标准的约定,被告以原告擅自提高容积率而追缴其土地出让金123.6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擅自提高容积率”,直接以“通知”的形式强制追缴土地出让金,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相关的法规规定及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6月11日《信阳日报》上向原告赵本友发出的《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波峰
审判员 戴承芳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