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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洪飞诉平舆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平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刘洪飞,男,汉族,1939年10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平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刘洪飞,男,汉族,1939年10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洪飞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遂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洪飞,被告平舆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赵新友、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洪飞诉称,其系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村民,在该村民组有宅基地一处。平舆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23日就该地为原告颁发了平集建字(1991)字第12230307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因该证未划清四至边界、粘贴四周的附图,原告无法确定自己宅基地的四至,致使原告与周围邻居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以平舆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汝南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败诉,但平舆县人民政府和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不提供1991年原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而是为了应付汝南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给原告刘洪飞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附了一份现场图,致使原告宅基地大大缩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权益,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原告刘洪飞遂于2014年8月4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平舆县国土局依法提供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洪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7月11日平舆县国土局的来客登记表,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与工作人员核实后在作出答复;2、2014年7月11日刘洪飞的书面申请;3、平集建字(1991)字第12230307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刘洪飞向国土局提出了书面申请。

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3条的规定,原告刘洪飞申请公开的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系原始登记材料,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代理机构查询,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个人申请查询的范围;并且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2005年机构改革之前,阳城镇国土所属于阳城镇政府的二级机构,不隶属于平舆县国土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的规定,应由阳城镇镇政府对该信息进行公开;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就其答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阳城镇国土所于2014年8月13号出具的证明,证明阳城镇国土所在2005年机构改革之前是阳城镇的二级机构,不隶属于平舆县国土局;2、刊登于资源导刊的河南修武县法院作出的关于“土地登记资料也受法律保护”的一篇案例,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参考;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审理内容不相同,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洪飞是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后东村民组村民,在该村民组分得宅基地一处,1991年平舆县人民政府就该宅基地为原告刘洪飞颁发了(1991)字第12230307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在该证上划清四至,粘贴四周的附图,致使原告无法确定宅基地的四至,经常与邻居发生纠纷。2013年原告刘洪飞以平舆县人民政府不作为为由起诉,经驻马店法院指定由汝南法院审理,汝南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限期对刘洪飞的申请予以答复,判决下发后,平舆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刘洪飞的宅基证绘制了一份现在土地利用状况的草图。原告刘洪飞对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草图不认可,认为与原来的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不一致,遂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告平舆县国土局申请公开该地籍草图,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原告不服,于2014年8月4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平舆县国土局依法提供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阳城镇国土所虽然在2005年经过机构改革,由阳城镇政府的二级机构变更为平舆县国土局的二级机构,但一直是由其行使对阳城镇范围内的国土管理职权和保存阳城镇的范围内的国土管理资料,因此原告刘洪飞为了解决生活中自己与邻居宅基地边界纠纷的需要向被告平舆县国土局申请公开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并无不妥;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和第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原告系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居民,其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一处,依照上述规定其有权申请公开该村民组地籍草图,且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并不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也不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依法作出上述任何形式的答复,原告以此提起诉讼,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平舆县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公开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前刘村委后东村民组地籍草图。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