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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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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小史店镇魏岗村魏西村民小组诉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涉证土地原系原告集体所有,其中有原小史店粮管所购买魏岗联合诊所7间房屋,但何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未提供征地批文,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也未提供确权给小史店粮管所的土地所有权证。故被告将涉证土

本院认为:涉证土地原系原告集体所有,其中有原小史店粮管所购买魏岗联合诊所7间房屋,但何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未提供征地批文,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也未提供确权给小史店粮管所的土地所有权证。故被告将涉证土地确权给第三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为第三人方城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的方国用(2006)第07-4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孙保峰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