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涉证土地原系原告集体所有,其中有原小史店粮管所购买魏岗联合诊所7间房屋,但何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未提供征地批文,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也未提供确权给小史店粮管所的土地所有权证。故被告将涉证土地确权给第三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为第三人方城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的方国用(2006)第07-4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孙保峰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