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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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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享有职权。1995年1月21日被告为第三人李长发颁发编号为00012624号第5-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共有权人有原告李明。未经李明同意,第三人李桂兰以第三人李长发名义签名并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享有职权。1995年1月21日被告为第三人李长发颁发编号为00012624号第5-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共有权人有原告李明。未经李明同意,第三人李桂兰以第三人李长发名义签名并按指印“决定放弃李明该幢房屋共有权”。被告于2003年1月13日为第三人李长发颁发编号为00001540号第5-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缺乏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但该证于2006年6月被告为第三人李桂兰颁发编号为00007934号南召县房权证字第5-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注明作废,无撤销之必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13日为第三人李长发颁发的编号为00001540号第5-0126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章松

审判员  杜 柯

审判员  苗东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