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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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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来水生于2006年1月1日与阜城西街居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约定租地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租地3亩的土地上建有养殖� R谰�2010年4月29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179

经审理查明,原告来水生于2006年1月1日与阜城西街居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约定租地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租地3亩的土地上建有养殖场。依据2010年4月29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179次),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负责包括原告在内的25.02亩土地上居民的搬迁工作。双方因拆迁补偿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4月12日,永通公司在原告来水生养殖场门前空地及周边砌围墙时,与来水生家人发生争执,形成治安案件。原告诉称是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指派XXXX李存武带领镇政府拆迁人员,涌向施工现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侵占养殖场路,在养殖场通行路上挖围墙根基、砌围墙,侵占了养殖场通行道路,损毁了养殖场供电设施,把养殖场300米供水管挖掉,把养殖场南门道路围在围墙内,致使养殖场无法经营。被告辩称,从未对原告作出过拆迁行为,更未对其实施过拆迁行为。经现场勘查,原告的养殖场目前仍保留原状。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要求确认被告政府的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未能提供被告具体实施了拆迁行为的证据,且经现场勘查,原告的养殖场目前仍保留原状,所诉理由是永通公司在2012年4月12日砌围墙过程中,在养殖场通行路上挖围墙根基、砌围墙,侵占了养殖场通行道路,损毁了养殖场供电设施,把养殖场300米供水管挖掉,把养殖场南门道路围在围墙内,致使养殖场无法经营发生争执后而形成的治安案件的事实。故原告的诉求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来水生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来水生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党保红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