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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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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霖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除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上诉人信阳市规划局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是上诉人一人所建,政府拆除行为合法;信阳市规划局委托三个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程序合法;信阳市规划局不是适格被告;上

被上诉人信阳市规划局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是上诉人一人所建,政府拆除行为合法;信阳市规划局委托三个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程序合法;信阳市规划局不是适格被告;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行政诉状”上自认被上诉人强行拆除上诉人房顶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6日,二审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拆除房屋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6日,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杨雨功2006年8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及杨雨功分别领取房屋补偿款的事实,能够证明被拆除房屋一二层归上诉人所有、三四层归杨雨功所有。上诉人称被拆除房屋系其一人所建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于2009年6月5日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280000元房屋补偿、安置等费用,被上诉人于2009年6月10日后拆除上诉人房屋。被上诉人2008年12月26日的拆除行为是针对杨雨功的。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拆除行为发生在上诉人与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房屋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拆除行为发生在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处理可以选择与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选择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事实上上诉人选择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来解决问题。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怎么处理,法律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应当按照上述途径寻求救济。被上诉人信阳市规划局一审时委托三名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雨霖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雨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