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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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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菊诉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二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应职权,其应当依法为被上诉人张广菊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应职权,其应当依法为被上诉人张广菊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办理,双方通过联合办公等形式共同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豫社养老局(2008)72号文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中也具体规定了经办机构有退休资格审核业务范围。从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退休手续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审核权。上诉人认为该局不具有职工退休审批权,将退休审批程序与养老金计发程序严格区分,与上述法律及文件规定不符,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原郑州市二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不具备连续办理的职责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认为该局无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权于法无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申请过办理退休手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七(复决)字(201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及上诉人在复议过程中答辩的事实,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二七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