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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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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综上,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综上,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