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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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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灈阳镇南海居委会西关一组诉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2、5、6、7,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3、4提出异议,认为当时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为手写,而非制式,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2、5、6、7,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3、4提出异议,认为当时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为手写,而非制式,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该异议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证据3、4、5,原告提出异议,认为灈阳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日期有改动,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虽然笔迹有改动现象,但经与原卷宗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笔迹的改动并不构成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对该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证据2有异议,认为地籍调查表南邻“灈阳镇”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该争议宗地南邻为灈阳镇政府所建门面房,有灈阳镇政府加盖印章认可,并无不妥,所以,对该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西关一组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中有多人签名,不符合证言的形式要件,且欲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言中有多人签名,但未附签名人的身份证明,未注明出具日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所以,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为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由遂平县灈阳镇政府出面协调,原告西关一组与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1994年1月5日、1994年1月6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各一份,按协议约定,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征用原告西关一组非耕地9.51亩,用于建“老城市场”。1994年1月7日遂平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作出《关于下达县工商局建设老城市场项目计划的通知》(即遂计经基字(94)001文件)。1994年1月9日遂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县工商局建市场征用土地的批复》(即遂政土(1994)1号文),该批复同意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征用原告西关一组非耕地9.51亩作为建市场用地。1994年1月18日原遂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为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灈阳镇政府实施了市场建设。2004年7月5日遂平县灈阳镇政府与第三人车艺军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按照该合同约定遂平县灈阳镇政府将本案争议宗地,面积为2065平方米转让给第三人车艺军。之后第三人车艺军便在该市场所建简易棚内经营家具。2005年元月18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车艺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人车艺军先后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缴纳了契税。并向被告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被告经过审核、地籍调查、发布了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填写了土地登记卡、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6月,第三人车艺军拆除简易棚顶,准备建造钢构房屋时,原告西关一组予以干涉,并得知被告于2005年为第三人车艺军颁发有遂国用(2005)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原告西关一组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被告具有为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所争议宗地,原虽为原告西关一组集体所有,但在1994年经遂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已被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征用,且原告西关一组与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至此,该宗土地性质已有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原告西关一组认为该宗具有争议的土地一直属西关一组的诉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遂平县灈阳镇政府将争议宗地转让给第三人车艺军后,第三人车艺军缴纳了相应款项及契税,被告根据第三人车艺军的申请,经过调查、公告、登记等程序,为第三人车艺军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西关一组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西关一组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车艺军颁发的遂国用(2005)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遂平县灈阳镇南海居委会西关一组要求撤销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车艺军颁发的遂国用(2005)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遂平县灈阳镇南海居委会西关一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冯泮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