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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毛长山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b(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23日原告以一封国内标准快递(EMS)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两份申请书,申请事项分别是:请求依法对郑州市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无办理任何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进行毛庄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23日原告以一封国内标准快递(EMS)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两份申请书,申请事项分别是:“请求依法对郑州市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无办理任何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进行毛庄蔬菜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请求政府依法对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毛庄村村长毛西安,在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集体土地上建无证小产权房的行为,去年就建了一座楼向外出售,今年又开建一栋,已有四、五层。”,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和过程书面告知原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收到毛长山申请后,当日将该申请批转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办理,此后,未将相关事宜书面告知毛长山。毛长山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邮寄的依法行政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答复违法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之规定,原告毛长山以EMS方式向被告提出“申请事项”,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和过程书面告知原告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中的反映情况、投诉行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对毛长山“申请事项”虽未答复但及时转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处理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毛长山不具有强制力且对毛长山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邮寄的依法行政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判定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所“申请事项”涉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许可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原告有关查处土地、建筑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事项”的职责分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告不具有原告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法定职责。因此,原告关于请求判定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两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毛长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