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聂宪超不服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0年3月29日制作的关于解决原家具厂职工孟森林等六位同志有关问题的报告可以看出,聂宪超1973年3月到济源市家具总厂参加工作,一直工作到2003年济源市家具总厂破产,连续工龄

本院认为:根据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0年3月29日制作的关于解决原家具厂职工孟森林等六位同志有关问题的报告可以看出,聂宪超1973年3月到济源市家具总厂参加工作,一直工作到2003年济源市家具总厂破产,连续工龄达30年,而市人社局在为聂宪超颁发的职工退休证上却记载聂宪超的工作单位为“人事代理”、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连续工龄为17年9个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关于聂宪超的参加工作时间,虽然市人社局提供了济源市就业服务局2010年8月11日确认的关于聂宪超的济源市就业登记表予以证明,但是,本院认为,该就业登记表系后来补办的,其中关于聂宪超的参加工作时间的记载,不仅与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而且有悖逻辑,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故不能据此来认定聂宪超的参加工作时间。另外,根据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0年3月29日制作的关于解决原家具厂职工孟森林等六位同志有关问题的报告可以看出,聂宪超于1989年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该情况有证据证明属实,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将会影响对聂宪超的建个人帐户前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而市人社局对此没有查清,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问题,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市人社局认定聂宪超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9个月,尽管聂宪超未提出异议,但市人社局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综上,市人社局为聂宪超颁发的职工退休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市人社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为聂宪超颁发职工退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9日给聂宪超办理的编号为25724的职工退休证。

二、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为聂宪超办理职工退休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王利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