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阳县人民政府诉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原审第三人赵清庄村委会述称,一、关于58年划大方的问题。原审认定原阳县人民政府仅提供了娄某某笔录,该说法不确切,原阳县政府除提供娄某某笔录外,还提供了马铁庄村李某某、西磁村苗某某、宋某某常保中等三人的

原审第三人赵清庄村委会述称,一、关于58年划大方的问题。原审认定原阳县人民政府仅提供了娄某某笔录,该说法不确切,原阳县政府除提供娄某某笔录外,还提供了马铁庄村李某某、西磁村苗某某、宋某某常保中等三人的证明材料,三人均能证明58年后塘坑为赵清庄村所有,而且以上三人均不是赵清庄村人,在本案中与第三人赵清庄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另外58年将争议地塘坑划给赵清庄只是俗称,实际上是58年对各村边界进行统一划分,是通过土地互相交换使之前各村插花耕种的土地变得整齐划一,并非是将黑龙潭村的土地无缘无故划给了第三人赵清庄村,这从历史遗留下来的坟地就可看的出来,当时的边界多以沟、渠、路、河流、田坎为界。还有从张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等原新乡知情的证词中可以看出,他们在78年-79年下放农村时均在争议地塘坑劳动过,他们均能证明该争议地当时归第三人赵清庄所有和支配。通过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了争议地从58年就全部划给了第三人赵清庄所有,但是黑龙潭村除了其个别村民说历史上他们耕种过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58年后争议地归黑龙潭村所有。从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58年争议地划给了赵清庄。二、关于卫辉法院判决书上认定第三人与黑龙潭签署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系单方所签不能证明双方对该权属界限图的认可,第三人不能认同。实际情况是双方均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书上明确说明“双方对右图中各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况且《权属界线协议书》与权属界限图同在一张纸上,说明双方是看了协议书上的权属界限图,确认无误并且认可后签字盖章的。另外判决书上说《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时间是1991年而非1990年,因为1990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始于1990年,并非于1990年结束,1991年签字既合理有合法。三、关于争议地70.75亩不予认定的问题。原阳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地权属认定过程中依据1991年第三人和黑龙潭村签署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到现场对争议地进行了卫星定位,据此计算出争议地为70.75亩,黑龙潭村签字与否不影响原阳县国土局对争议地的丈量测定。原阳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和黑龙潭村签署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对争议地权属问题进行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时,原阳县政府提供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载明,“兹有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简称甲方)与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简称乙方)因对右图(权属界线图及说明)中各自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经双方协定,同意图中所示境界线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线……”。赵清庄村委会和黑龙潭村委会分别于1991年3月20日和1991年3月16日在该权属界线协议书签字盖章,权属界线协议书所附权属界线图绘制时间为1990年12月,该图双方代表签章处仅黑龙潭村代表签字。其它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阳县政府对黑龙潭村委会与赵清庄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职权来源合法。本案中,原阳县政府提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50年代争议地权属的归属,但明确证明争议地1958年划大方时划归赵清庄村所有的证据,仅有娄某某的询问笔录(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15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娄某某),原审认为原阳县政府不能仅以该证据认定争议地1958年划大方时划归赵清庄村所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权属界线协议书》的问题,从原阳县政府提供的权属界线协议书来看,权属界线图及说明系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虽然赵清庄村代表未在权属界线图上签字,但赵清庄村委会和黑龙潭村委会分别于1991年3月20日和1991年3月16日在该权属界线协议书签字盖章,且赵清庄村委会明确表示认可该权属界线协议书及权属界线图。原审现以该协议书所附权属界线图系单方签字为由认定不能证明双方对该图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原阳县政府认定争议地面积为70.75亩,并提供了2011年5月17日现场勘测图和2012年9月4日现场勘测图。因该两份勘测图中就争议地测量的长度不一致,且黑龙潭村委会对此也不予认可,原审据此认定原阳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