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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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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春泉诉焦作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另查明,被告在收到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耿春泉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后,通知原告耿春泉查阅相关材料,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查阅了相关材料,并在所阅处理报告上签了字。原告认为其已查阅的相关材料并非其最

另查明,被告在收到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耿春泉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后,通知原告耿春泉查阅相关材料,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查阅了相关材料,并在所阅处理报告上签了字。原告认为其已查阅的相关材料并非其最初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欲获取的信息,被告亦认为向原告以查阅方式所提供的信息并非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是政府内部的一个调查处理报告,依程序可以不向被调查的当事人公开,但提供查阅的目的仅是让原告了解一下其之前行政执法投诉问题的反馈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在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审慎审查的情况下,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畴”为由不予公开,既未将拒绝公开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说明理由的义务,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告是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而案涉《答复》上加盖的系“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明显欠妥。据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对原告耿春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