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双方相邻土地均至两县县界,争议边界应以县界为准。张青营西街村委会对争议双方相邻土地使用范围应以两县县界为准无异议,对1991年11月21日范县土地管理局与莘县土地管理局对两县接边测绘确认图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现张青营西街村委会以范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显示附图与其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附图不一致,土地使用证相重合,要求撤销范县原种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范县人民政府为范县原种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侵犯张青营西街村委会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张青营西街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