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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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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大江化工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生产的60吨尿素,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缩二脲检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GB2440--2001《尿素》)限量(标准限量≤0.9,检验结果1.6%),该批次尿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大江化工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生产的60吨尿素,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缩二脲检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GB2440--2001《尿素》)限量(标准限量≤0.9,检验结果1.6%),该批次尿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按照规定属严重不合格产品。市质监局依法给予大江化工公司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大江化工公司要求撤销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市质监局对大江化工公司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处罚,可以理解为,责令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大江化工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该充分认识不合格产品的危害性,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积极进行整改,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