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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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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核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春华国际茗都住宅小区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2011年8月23日和2012年1月8日第三人先后向被告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请示,

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春华国际茗都住宅小区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2011年8月23日和2012年1月8日第三人先后向被告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请示,申请对春华国际茗都C-1地块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准。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项目申请报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新华区连城华府温集社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被告经审查,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和2012年1月11日作出了平发改审服(2011)118号一期项目核准通知和平发改审服(2012)3号二期项目核准通知,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了核准。2013年原告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诉讼中得知被告作出的两个核准通知,之后原告以两核准通知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两个核准通知。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持有位于焦店镇温集村四组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连三水,原告与连三水系夫妻,连三水已去世),该房屋坐落位置位于春华国际茗都C-1地块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核准通知所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

本院认为,第三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对春华国际茗都C-1地块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时,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将坐落于西高皇街道温集村宗地总面积45344.99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41950.63平方米的土地交付给受让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人依法取得出让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该合同及所附土地出让宗地图和平顶山新华区连城华府温集社区(春华国际茗都)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可以确认出让地块为春华国际茗都C-1地块。即被告在作出平发改审服(2011)118号一期项目核准通知和平发改审服(2012)3号二期项目核准通知时,所核准的项目用地地块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该宗土地已经收归国有,原告对其房屋所属土地已没有使用权,被告在已收归国有的土地上核准第三人进行项目建设,未侵犯原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