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对候丰产、杨双京、杨望京投诉原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监察及行政处理职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本案,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对所欠农民工工资进行计算、核实。确保准备无误地将每位农民工的工资计算核准。但被告市人社局未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和核实,其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