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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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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水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水在与前妻王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交纳的有房费“3544.91元”,而该笔款项在2005年单位房改时给其出具的专用收据又出现“原交房款”。且原告李长水与前妻王支还生有子女,故李长水现名下的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水在与前妻王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交纳的有房费“3544.91元”,而该笔款项在2005年单位房改时给其出具的专用收据又出现“原交房款”。且原告李长水与前妻王支还生有子女,故李长水现名下的该套房屋想过户给高爱梅,与他人是否有无共有份额需经相关民事诉讼才能确认。故对原告诉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长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审 判 员  佘明光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