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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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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程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第三人马春义等向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共25人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东方今典工地干活,被拖欠工资共计73525元,要求原告平顶山市程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第三人马春义等向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共25人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东方今典工地干活,被拖欠工资共计73525元,要求原告平顶山市程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欠条、工资表及2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马春义等人在平顶山市新城区东方今典2#、3#楼干活的工资支付情况等劳动用工材料。2013年11月11日,被告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程鹏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结算清单。2013年11月14日,被告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原告自收到该文书起7日内支付马春义等人在新城区东方今典工地干活的工资。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4年1月1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第三人马春义等向被告投诉时称的原告拖欠其25人工资共计73525元,该投诉的工资数额73525元包含在襄县工地干活被拖欠的工资3600元和在本市高阳小区工地干活被拖欠的工资2200元,而襄县工地和高阳小区工地并非原告工地。

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对劳动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核实,本案中,第三人马春义等向被告投诉称,其共25人被原告平顶山市程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73525元,在庭审中,马春义承认在投诉的73525元中,有3600元是在襄县工地干活被拖欠的工资,还有2200元是在本市高阳小区工地干活被拖欠的工资,在襄县和高阳小区工地干活被拖欠的工资,与原告工地没有关系,原告工地共欠他们67725元。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认定73525元均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城区东方今典工地拖欠第三人的工资,要求原告支付第三人工资共计73525元。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对第三人投诉的拖欠工资数额进行核实,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佘明光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