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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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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教育学院与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劳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原告平顶山教育学院未按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发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并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告与第三人方会云劳动争议纠纷经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根据平劳人仲案字(2011)第314号《仲裁裁决书》、(2012)新民劳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平民劳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确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该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理应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第三人进行管理,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掌握第三人的相关信息、考勤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并制备完备的管理记录,因此原告诉称其不掌握第三人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书面材料等,故无法向被告提供上述材料的理由不充分,理应承担不履行责令整改决定的法律责任。被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顶山教育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娄培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