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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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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云仙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关于撤销化云仙房屋登记收回20050534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依据的是平顶山市新城区“双违”整治指挥部向平顶山市“双违”整治指挥部呈报的《关于新城区留村房屋证件有关情况的报告》,认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关于撤销化云仙房屋登记收回20050534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依据的是平顶山市新城区“双违”整治指挥部向平顶山市“双违”整治指挥部呈报的《关于新城区留村房屋证件有关情况的报告》,认为该报告认定当年原告申请登记时向被告隐瞒了重要的真实情况,据此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而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供该报告,即未提供被告所称的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新城区管委会出具的函仅阐明原告等向新城区“双违”办提供的手续即建房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些手续要么不合法,要么是通过不合法途径或提供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取得,并未明确原告所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何种违法形式,且未有详尽的证据证明原告所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违法的事实,所附西留村自建房情况一览表中虽显示于2005年航拍图对比结果显示无此建筑,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新华区人民政府在复函中亦表示新城区管委会出具的函所列违法事实缺乏确凿的证据,且没有对具体证件的违法性质一一进行认定,并表示针对《房屋所有权证》的12位持有人在新城区管委会完善案卷资料及相关证据后,再依法予以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调取的航拍图无经纬度标注,无法确认原告房屋所在地在图中的具体位置,被告亦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所指明位置为登记房屋所在地,不能证明原告房屋所在地在2005年3月没有建房均为耕地,而证人李东方等出庭证明原告化云仙的房屋建于1997年,因此,被告称原告隐瞒事实、虚假申请房屋登记,骗取被告为其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缺乏相关证据,被告作出撤销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的平新住建(2013)139号关于撤销化云仙房屋登记收回200505341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培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