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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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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涛不服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张松涛诉称张家照排上线的墙体都是电影院台阶,是国有土地,不是集体土地的理由不成立,电影院一直未进行确权登记。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对原告张松涛

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张松涛诉称张家照排上线的墙体都是电影院台阶,是国有土地,不是集体土地的理由不成立,电影院一直未进行确权登记。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对原告张松涛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原告张松涛提出了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所以时间漫长。原告张松涛诉称笔录上记录的内容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实,有原告张松涛的亲笔签字确认。原告张松涛认为他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便是违法了也是应该没收而不应该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拆除违法建筑,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张松涛诉称他和第三人张金富、郑延红是三户应分别处罚,这是他家庭内部对宅基地划分,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依法登记后才有效。总之,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调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松涛、第三人郑延红、张金富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郑延红述称,其1995年同原告张松涛结婚,2005年同原告张松涛离婚,分得西部两间平房,2013年第三人郑延红和原告张松涛共同出资在砖混平房基础上向北移动和邻居照排,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拆除与第三人郑延红有关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剥夺了第三人郑延红的相关权利。第三人郑延红使用的老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没有挖基扩建、重建,只是进行庭院改造,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是错误的,要求撤销舞国土监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郑延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第三人张金富的陈述意见同原告张松涛的起诉意见。

第三人张金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张松涛违法占地后,于2013年5月17日对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张松涛送达舞国土监罚先告字(2014)第045号《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5月27日又向张松涛送达舞国土监罚听告字(2014)第0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原告张松涛申请听证,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其定于2014年6月10日在舞钢市国土资源局3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但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未参加听证。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其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14年6月23日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作出了舞国土监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送达。后原告张松涛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舞国土监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郑延红于2014年7月3日以该违法建筑物系她和原告张松涛共同出资建造,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原告张松涛和第三人张金富都是被处罚人,虽是父子关系、同住一个院落,但已经分门另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分别向原告张松涛、第三人张金富送达,而从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看,只有张松涛签名,而没有张金富的签名,原告张松涛也没有代第三人张金富签收,证明没有向第三人张金富送达,剥夺了第三人张金富的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松涛诉称及第三人张金富、郑延红陈述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处罚程序违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监决字(2014)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翠平

审 判 员  郭丰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