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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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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诉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许超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连许超在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上班,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为连许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后,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连许超在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上班,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为连许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汝(人社)工伤认字(2013)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连许超同志为因工受伤。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汝州市宏信面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赵 益

审判员  邹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