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专利的相关内容与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所规定专利资助的相关内容,规范的是二种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一)填写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入帐证明;(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五)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卫东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申请人申请资助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区科技局提供的《卫东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入帐证明;(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四)委托河南省境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五)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上诉人张金法申请专利资助不符合《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卫东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金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赵 益 审判员 邹耀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