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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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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芳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政府土地确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4)舞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安庆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全红,男,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桂生,男,1975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铜鑫,男

(2014)舞初字第17号

原告:安庆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全红,男,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桂生,男,1975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铜鑫,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

第三人:王奇,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

第三人:张新安,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安庆芳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政府土地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庆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红,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朝辉及其代理人彭桂生、刘铜鑫,第三人王奇、张新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杨政(2014)21号《关于舞钢市杨庄乡薛庄村大立树组安庆芳与王奇、张新安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及第三人对所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来源均不能提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