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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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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诉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贺德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2013年10月20日以在工作中巡查发现第三人村委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滑规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村委会处罚:1、

被告2013年10月20日以在工作中巡查发现第三人村委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滑规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村委会处罚:1、限90日内补办手续,2、罚款20万元。处罚范围包括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12月17日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滑发改(2013)173号文件《关于滑县城关镇张庄社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和2013年12月31日滑县人民政府滑政土(2013)21号土地管理文件《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原告主张的土地属张庄社区建设项目用地。

原告提供的2011年7月21日《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复印件)显示:第二村民组由仝山林、柳树禄、张国印、李万兴、赵玉亭五名同志结合组内代表和群众共同开展工作,该意见出具时间为上一届村委会工作期间。原告提交的2014年6月诉讼代表人推选决定显示:在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村民代表仝山林、柳树禄、张国印、李万兴、赵玉亭共同推选仝山林为诉讼代表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第三人村委会提供的2014年6月3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显示:2011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第二村民组由于家族矛盾,两次选举未能产生小组长,第二村民组的工作由支部委员仝山(善)宝、李志军、村委委员李建敏具体负责至今。第三人贺德勤提供的村两委会议记录显示:二组由仝山(善)宝组织李志军、李建敏开展二组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原告第二村民组主张的本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侵犯、要求被告予以处理的请求,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推选出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第二村民组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提起行政诉讼须由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本案中,仝山林不是原告第二村民组本届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其提供的2011年7月21日《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复印件)不能证明其是原告第二村民组主要负责人,仝山林提交的2014年6月诉讼代表人推选决定也不能证明其是经合法推选的负责人,故仝山林以原告第二村民组负责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第二村民组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