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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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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喜良与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平顶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平顶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被告在查处本案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虽然下发了《监督违法建设督查意见书》并先后三次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没有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且并未按照《平顶山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函告所在区政府,即在第三人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屡次不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听制止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依法及时有效制止第三人违法建设施工。因此,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到位,其行为已构成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河南世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世田佳苑项目的施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