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案件。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行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李风超何时向此两个单位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起诉的是那一次不作为行为,这两个单位是否收到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进行更正或者重新核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未查明这两被告是否属于不作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李风超起诉超过两年起诉期限并裁定驳回其起诉显属不当,应予撤销。李风超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并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李风超要求本院追加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本案被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7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林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袁武明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