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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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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华诉被告方城县规划局、第三人刘西清为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刘西清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享有职权。被告在原告方国土出让(2003)补字第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方城(2003)方土用字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尚存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刘西清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享有职权。被告在原告方国土出让(2003)补字第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方城(2003)方土用字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尚存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方城县规划局为第三人刘西清颁发编号为S12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城县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杜 柯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