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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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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69号 申请人河南省开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臧俊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杜良乡三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天龙。 申请人河南省开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69号

申请河南省开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臧俊峰,职务局长。

执行人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杜良乡三李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天龙。

申请人河南省开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以被执行人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为由,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豫开环罚字{2014}F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伍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做出的豫开环罚字{2014}F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开封县鲁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不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志强

审判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张贵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