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郭印龙不服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泌阳)工伤退字[2013]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一审行政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具有法定的受理工伤认定的职权。原告郭印龙认为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造成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具有法定的受理工伤认定的职权。原告郭印龙认为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造成伤残,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其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条第(一)项的规定,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在受伤后一年内曾到被告处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未予受理,也未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诉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申请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泌阳)工伤退字(2013)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判令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杨建林

审判员  田永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