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7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金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祎,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金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祎,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7日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举报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长江店和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违法。该局将案件转至被告处理。2014年4月17日被告告知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决定作出暂不立案。告知书中既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又直接作出暂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是相互矛盾的,且该暂不立案决定的结论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暂不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告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被告辩称:2014年4月9日接到二七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把原告对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举报移送被告处理。被举报人为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和涉案食品的销售者以及生产厂家。被告辖区内无该公司,原告也未提供任何相关事实依据,被告无法判定其举报对象。被告经核查不能确定被举报人的情况下,暂时不符合立案标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以《有关事项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原告补充相关事实依据;对二七分局移送事项暂不予立案。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告所作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书;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有关事项告知书》。提供的依据有:1、《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举报、被告对其举报事项调查、审批、答复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证据提出的异议,将在本院认为中综合评述。

被告提供的依据,本案予以适用。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7日原告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出具《举报书》。该信件载明,被举报人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长江店、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其他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及生产厂家,销售的若干食品,违反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处罚、对原告奖励,并书面告知结果。2014年4月9日该局将该举报事项交由被告处理。2014年4月17日被告作出《有关事项告知书》,要求原告“重新确定被举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补充“举报商品的实物或涉嫌违法的包装清晰的照片等相关事实依据;对移送事项暂不予立案。原告不服被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暂不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

本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被告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原告的举报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暂不立案决定,于法无据,应予撤销,并应对原告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2014年4月17日对原告赵正军作出的暂不立案决定。

责令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赵正军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司 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雯

相关法律规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