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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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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相、张宏哲与伊川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振相、张宏哲系叔侄关系,该案中争议的宅基地原属张振相父亲、张宏哲爷爷张光庆所有。1999年8月张光庆立遣嘱将该争议宅基上房产留给二儿子张振相继承。1999年12月26日张光庆病逝。1999年11月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振相、张宏哲系叔侄关系,该案中争议的宅基地原属张振相父亲、张宏哲爷爷张光庆所有。1999年8月张光庆立遣嘱将该争议宅基上房产留给二儿子张振相继承。1999年12月26日张光庆病逝。1999年11月,伊川县人民政府经上诉人张宏哲申请为其颁发了伊彭槐集用(l999)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张宏哲在该土地上建起一层砖混结构临街房100余平方米,房屋至今仍然存在。2001年,张振相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1日,伊川县人民法院(2001)伊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伊川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给张宏哲颁发的伊彭槐集用(1999)字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张宏哲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行终字15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在张宏哲的房产未做处理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张振相颁发了伊彭槐集用(2006)无字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攻府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应对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作详细调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颁证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在争议宅基地上尚有张宏哲房屋存在的情况下,未通知权利相关人张宏哲、未对该房屋作出处理,直接为上诉人张振相颁发了地籍调查表中“权属调查记事”栏为空白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同时,被上诉人为张振相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上还存在证书没有编号、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申请登记的依据”栏为空白等明显瑕疵。因此,伊川县人民政府为张振相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作出(2009)洛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振相负担。

张振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一审原告张宏哲房产的“合法性”及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基本事实不仅是缺乏证据证明的,而且也是极其错误的。申请人张振相所持有的伊彭槐集用(2006)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村委是土地所有权人,它对自己的所有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2、本案一、二审审理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张宏哲辩称,1、我作为涉案土地行政管理确权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该宗土地上的住宅,是我家持证期间所建,张振相诉称系“私自强行搭建”与事实不符。3、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和第一次驳回再审通知,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判决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伊川县人民政府辩称,伊川县人民政府2006年给上诉人张振相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经张振相本人申请、彭婆镇槐庄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确定宅基四至、国土部门审查、伊川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办证程序合法。伊川县人民法院仅以张振相的土地证书没有编号、土地登记资料中部分栏目为空白为由撤销张振相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张振相所持伊彭槐集用(2006)集体土地使用证办证程序合法,故为合法有效证件。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维持伊川县人民政府给张振相颁发的伊彭槐集用(2006)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被诉的颁证行为由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严格审查义务。为张振相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对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作详细调查,对张宏哲在涉案宅基地上的房产未作处理,事实不清。同时,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申请登记的依据”栏为空白,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进行确权。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9)洛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郝丹丹

代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