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厉业、严素枝、赵园、刘军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滑县公安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6时18分,赵国营驾驶豫JMV777轿车从濮阳市天龙市场小区出发赶往滑县公安局留固派出所上班,在濮阳市新习乡郑吴公路供电0八三一号杆处,被杨建伟驾驶豫JF5562小型普通客车逆向相撞而当场死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6时18分,赵国营驾驶豫JMV777轿车从濮阳市天龙市场小区出发赶往滑县公安局留固派出所上班,在濮阳市新习乡郑吴公路供电0八三一号杆处,被杨建伟驾驶豫JF5562小型普通客车逆向相撞而当场死亡。后第三人滑县公安局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相关证明材料一时难以提供,滑县公安局在2013年9月25日向被告提供了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请示。2013年11月4日滑县公安局将赵国营的工亡认定申请材料整理后送往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于当日受理了滑县公安局申请赵国营因工死亡一案。该局受理后查明,赵国营工作单位在滑县留固镇派出所,赵国营身份证住址、妻子住址、父母住址与赵国营出事的地点不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赵国营与原告刘军因第三者插足而分居,期间赵国营与她人同居生活。赵国营与妻子刘军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即与赵素彩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且与赵素彩生有一子。濮阳市天龙市场一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归赵素彩。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被告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且于当日向第三人以及赵国营家属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赵国营在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西石油公司14号楼居住,该地是其经常居住地。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文可以看出,构成工伤的两个要件: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赵国营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国营在整个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赵国营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上的地址不一致,但这不是构成工伤的法定要件。赵国营是否与他人非法同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综上,原告诉请撤销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安人社)工伤认字(2013)号415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鄯瑞敏

审判员  王兰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