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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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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原告将永泰苑2号楼工程承包给张连海是事实。张连海对拖欠工人工资340920元的事实在工资清单上签字认可。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作出的“安北人社监理字(2013)第10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原告将永泰苑2号楼工程承包给张连海是事实。张连海对拖欠工人工资340920元的事实在工资清单上签字认可。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作出的“安北人社监理字(2013)第1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撤销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为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鄯瑞敏

审 判 员  王兰生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