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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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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卉诉河南省卫生厅因行政管理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卫生厅上诉称:2013年9月12日,我厅已依法对冯卉《行政处理申请》所涉及有关问题进行了逐一答复,并向被上诉人邮寄了豫卫医政函(2013)91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恳请 二审 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

河南省卫生厅上诉称:2013年9月12日,我厅已依法对冯卉《行政处理申请》所涉及有关问题进行了逐一答复,并向被上诉人邮寄了豫卫医政函(2013)91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217号判决。

被上诉人冯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厅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豫卫医政函(2013)9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对冯卉《行政处理申请》所涉及有关问题进行了逐一答复,但该答复意见第一、三、五项答复的依据是上诉人对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结论不明确且依据不足,故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豫卫医政函(2013)9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的第一、三、五项;并对上述三项所涉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合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