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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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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化军诉登封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化军称涉案房屋系其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故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对其该观点,首先,房屋是否由其建造,其目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次,即便其主张属实,其在租赁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能否对该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化军称涉案房屋系其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故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对其该观点,首先,房屋是否由其建造,其目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次,即便其主张属实,其在租赁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能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尚需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确认,在该民事权利未得到确认前,其与本案争议的房屋物权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撤销争议房产之诉的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