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肖亚宾作为民事和行政行为中受侵害一方,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中牟县房管局应当为其颁证行为被确认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始作俑者为原审第三人张海江,其应承担赔偿的首要责任。中牟县房管局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与其颁证行为中的过错责任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二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肖亚宾和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分别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伟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 审 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