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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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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主张与马振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172号民事终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上诉人主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主张与马振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172号民事终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上诉人主张马振凯未在上诉人处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