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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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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二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6.依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禹州市法院560号生效判决及被560号判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庭出具上诉人的所谓《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是第三人冒充上诉人,二是私刻上诉人公章和

6.依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禹州市法院560号生效判决及被560号判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庭出具上诉人的所谓《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是第三人冒充上诉人,二是私刻上诉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公章在申请书上使用,三是冒充上诉人法人代表在申请书上签名,四是第三人冒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报送,被上诉人又违规违法受理,没有批准和通知上诉人,又违法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关于上诉人的主体资质、诉讼时效、采矿权的所有权及法律依据和证据,以及被上诉人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许可程序违法事项,以一审上诉人的代理词为依据。

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行政许可程序严重违法,所作出的相应许可应依法撤销。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上诉人参加整合、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答辩人对涉案采矿权的转让、颁证行为,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及禹州市三岔口煤矿等作为整合主体,自愿签订资源整合协议、自愿交回采矿证,转让协议、转让申请均盖有上诉人公章,体现了自愿、自主转让的企业意愿。上诉人称未向答辩人提交过上诉材料,其强调的是陈志东个人没有提交,转让申请表上有上诉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已体现了企业转让意思。陈志东作为当初转让给刘西怀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又在此后整合、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上诉理由均不能否定企业自愿转让采矿权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当庭答辩称:上诉人上诉内容没涉及到答辩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无理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西怀答辩称: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刘西怀是上诉人的实际所有权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陈志东借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未完成而进行的个人行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无实体上法律意义。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基本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于2011年6月28日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4100000520469号、4100000730134号、4100000820067号采矿许可证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同年9月20日申请撤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开行初字第724、725、726号行政裁定,准许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于2011年6月28日对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4100000520469号采矿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后自愿申请撤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开行初字第724号行政裁定,准许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撤回起诉。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0日对4100000520469号采矿许可证再次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该案应裁定驳回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的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禹州市方山镇三岔口社会福利煤矿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