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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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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和德诉临颍县巨陵镇政府土地行政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另查明,原告娄和德认为第三人娄栓军的宅基地是2012年10月才规划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虚假的,经本院向原告娄和德释明,如果其认为娄栓军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虚假的(不是当时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

另查明,原告娄和德认为第三人娄栓军的宅基地是2012年10月才规划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虚假的,经本院向原告娄和德释明,如果其认为娄栓军的宅基地使用证是虚假的(不是当时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内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娄和德表示不同意鉴定。原告认为巨陵镇司法所长轩红伟、李根有扒其住房,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服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原告娄和德认为被告巨陵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娄栓军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真实,请求予以撤销,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其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力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故应当认定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是真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规定,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0年12月,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7月,原告提出的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的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且该项请求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和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娄和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广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