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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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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群周与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当庭口头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3、本案是行政裁决与行政强拆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上诉人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当庭口头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3、本案是行政裁决与行政强拆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上诉人要求确认行政强拆违法,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裁决书。

被上诉人浅井头村委会答辩称:一、上诉人的理由不符合事实。1、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原审法院违反地域管辖。”本案是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移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一事实已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所确认,所以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次裁决应当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而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房屋是建筑在答辩人的集体土地上的,上诉人持有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诉人根本没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上诉人所建房屋的土地属于浅井头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答辩人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为了实施九都西路打通工程,也是为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符合该村村民的集体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多次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没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本案上诉人的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以,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浅井头村集体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是公平合法的。浅井头90%以上的户已经签订安置协议,这充分说明了安置方案的公平合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3)363-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裁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13、14、16、17、18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20号裁决书,依据不充分,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涧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20号裁决书。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