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1.答辩人为河南省登电马鸣寺煤业有限公司颁发登国用(2012)第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涉案土地是2010年10月8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0)779号)批准征用的土地,该批复中批准征用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集体土地6.6737公顷,其中旱地4.6941公顷,农村道路0.033公顷,村庄0.1084公顷。2010年10月19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批复向登封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转发。2010年10月2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登封市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征收有关问题发布了涉案土地的征收位置、用途、面积及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年11月1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涉案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在大路北村民委员会门口进行了张榜公布,方案公布了征收涉案土地的具体面积、用途及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年11月4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向大路北村委及组送达了征地听证告知书,要求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村组未提出听证。2011年5月16日,登封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大冶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征收包干协议书,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按征收通告及征地方案执行。2011年10月12日,大路北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土地补偿等各项费用兑付给村组群众的证明。2012年4月5日,答辩人同意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挂牌出让。2012年4月27日,登封市国土局对涉案土地在郑州晚报上进行挂牌出让公告。2012年5月28日,第三人以15631100元的价格竞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6月5日,第三人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012年6月8日,第三人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涉案土地是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答辩人按法定程序在大路北村予以公告,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而没有规定由承包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所以申请人不是征收土地的权利相对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发布了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路北村四、五组群众代表也形成群众征地决议,同意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与土地补偿价格,征地补偿款等费用已兑付到位,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第三人进行了土地出让,第三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涉案土地登记申请,国土部门经地籍权属调查,答辩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土地登记。2012年8月17日,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了第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100.11亩,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2062年9月17日。3.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涉案土地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并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了公告,国土部门又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了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答辩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进行了涉案土地的公开出让,第三人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依法为其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